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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筹划控制权转让相关事项  宁波精达实控人及相关责任人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金融投资报 2020-07-07 18: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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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张璐璇)记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获悉,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宁波精达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亿合)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在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过程中存在违规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上交所予以公开谴责。

经查明,宁波精达于2014年11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郑良才、郑功、徐俭芬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下称郑良才等六名股东)。2019年9月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6年9月,郑良才等六名股东与广州亿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待郑良才等六名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后,将向广州亿合转让合计占公司总股本45.09%的股份。上述交易完成后,广州亿合将变更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此后,双方分别于2016年11月、12月和2017年12月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广州亿合共已支付股份转让部分定金合计2.2亿元。

2019年8月1日,广州亿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上述《合作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冻结郑良才等六名股东所持24.57%公司股份。经监管多次督促,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披露上述郑良才等六名股东筹划控制权转让相关事项的公告。目前,该事项处于诉讼过程中,法院尚未做出判决。公司同时披露称,上述股权交易事项,郑良才等六名股东及受让方广州亿合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及时告知公司。

上交所表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关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是市场和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理应依法推进、审慎为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进展。郑良才等六名股东、拟收购方广州亿合在明知相关股份处于限售期内的情况下,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且未及时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背了其应尽的诚信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王磊作为拟收购方广州亿合的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是筹划控制权转让事项的主要决策者和参与人,对上述违规亦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责任主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2.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3.4.1条等相关规定。对于纪律处分,郑良才等六名股东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无异议。因公司无法向拟收购方广州亿合及其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送达纪律处分通知,上交所通过官网履行了公告送达程序,公告期限届满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郑良才、郑功、徐俭芬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拟收购方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暨实际控制人王磊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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