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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退市”章法 需要听听你的意见

金融投资报 2021-02-05 17: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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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称,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挂牌公司质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调整完善后发布实施。

金融投资网记者 杨成万

2月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公告称,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党委关于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挂牌公司质量,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调整完善后发布实施。

新增四大类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实施细则》在现行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情形基础上,新增四大类十二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在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考核方面规定,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已披露定期报告但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半数以上董事“不保真”或年度报告未经审计的情形,均视为“未按要求披露”,将被强制终止挂牌。

同时,对于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挂牌公司,如已经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等,参照治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形,或者被主办券商出具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专项意见且六个月后仍未消除的,将予以强制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人员存在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后,作出终止挂牌决定;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的,其责任不因挂牌公司终止挂牌而免除,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法对相关主办券商进行查处。

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考核方面,《实施细则》规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均为负值,且三个月后主办券商经核查出具专项意见,认为该情形仍未消除”的公司被被强制摘牌。“企业净资产长期为负,表明公司已经长期资不抵债,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公司已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有业内人士表示。

在对公司治理情况的考核方面,《实施细则》考虑健全的公司治理架构是挂牌公司规范运作的必要前提,设定了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强制摘牌条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公司治理的“底线”规定为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同时设置六个月整改期,经主办券商核查,挂牌公司在六个月内无法恢复股东大会职能的,将强制终止挂牌。

在对公司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一是因欺诈发行或信息披露违法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是因在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是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四是对于严重违规、屡犯不改的挂牌公司,规定“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三次”的,应予强制终止挂牌。

此外,挂牌公司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导致挂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丧失存续条件或生产经营资质,同样将被强制摘牌。“比如,化工、药品制造类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严重污染了环境,且被追究法律责任,公司无法继续生产,像这样的公司就被强制摘牌。

保护异议股东合法权益是“必修课”

《实施细则》规定,挂牌公司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作出终止挂牌决定,但应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及时征询投资者意见,并对终止挂牌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作出妥善安排。对于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不合理且拒不改正等不符合主动终止挂牌条件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驳回其主动终止挂牌申请。

为此,《实施细则》设置了主动终止挂牌的条件、程序及表决机制。第一,设置主动摘牌条件。将挂牌公司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合理制定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作为主动摘牌条件,切实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主动终止挂牌申请,全国股转公司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同意。

第二,设置主动摘牌的程序。要求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主动终止挂牌议案及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妥善安排股票停复牌事宜,要求主办券商就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设置主动摘牌的表决机制。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对于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引入网络投票方式和单独计票机制。

“随着《实施细则》的正式出台和落地实施,今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新三板挂牌公司不能一退了之。”华西证券场外市场部原总经理齐云表示,由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终止挂牌后,公司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全国股转公司将搭建终止挂牌专区,为此类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并参照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T+5的转让间隔限制。

同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的终止挂牌后,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基础层标准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其代办券商,协助公司在终止挂牌专区进行信息披露及业务办理。

不过,事实上,在目前挂牌的新三板公司中,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居多。“主这部分公司终止挂牌后,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或挂牌;比如,注册地在四川和西藏境内、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后,可以在天府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或挂牌。”天府股权交易中心总经理刘肃毅称。

此外,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关于终止挂牌中投资者保护的专门条款,并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引导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补偿;因终止挂牌导致纠纷的,各方应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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