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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违规频现消费者投保需理性

金融投资报 2021-01-07 08: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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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伊始,保证保险再引风波。1月6日,因存在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某财险公司被银保监会点名通报。

随着监管持续加码,近一年来,多家保险机构因触及保证保险“红线”受到处罚。目前保证保险违规情况如何?对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消费者该如何投保以防范相关误区?

金融投资报记者 吉雪娇

多家机构保证保险踩“红线”

根据银保监会1月6日通报,2018年3月,某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截至2019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该财险公司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在上述业务中,该财险公司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

其中,该财险公司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 (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保证保险违规并非个例。随着监管持续加码,近一年来,多家保险机构因触及保证保险“红线”受到处罚。从监管部门发布的保证保险违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保额及保险责任“缩水”、未按规定使用备案保险条款、在销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为投保人办理提前结清贷款相关事宜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等。

以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为例,银保监会此前通报显示,其在承保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存在未在收到消费者理赔申请后告知消费者理赔程序和所需材料,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等多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其中,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等违规,中华财险上海分公司被停止接受信用保证保险新业务共计2年。

合理评估个人投保需求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或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属于增信措施之一。在个人消费贷款等实务操作中,借款人可以通过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方式用以增信从而获取相应贷款。

近年来,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风控带来巨大考验。在此情况下,相关监管也在持续加码,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的经营行为。去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等经营行为。

不过,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保证保险违规所引发的投诉仍时有发生。据银保监会公布数据,去年二季度,在涉及财产保险公司投诉中,保证保险纠纷6433件,占比39.71%;随后的三季度,保证保险纠纷3289件,占比19.47%。

那么,对于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消费者该如何投保以防范相关误区?对此,相关人士提醒,首先应合理评估个人贷款及投保需求。“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作为增信措施之一,在实务操作中应遵循自愿原则,即贷款人不能强制消费者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但借款人也可能因缺乏其他有效的增信措施而无法获得贷款。因此,请消费者务必结合自身的还款能力综合考虑是否贷款或投保。”

在具体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材料,尤其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和缴费期间等关键内容,了解清楚后再签字确认。若通过互联网申请贷款并投保,需留意贷款操作页面的各个流程环节,根据页面提示认真阅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清楚自身权利义务,切勿盲目勾选“已知晓”等按钮直接跳过重要信息,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

此外,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后,消费者除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应按照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如保险公司理赔,消费者须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如有逾期或违约,将会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未来个人的贷款、出行、就业、任职等产生不良影响。“消费者应留意综合计算借款成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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