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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加码” 3家川企有“麻烦” 

金融投资报 2021-07-30 14: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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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记者 杨成万

随着证券监管力度的加大,全国股转公司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举一动也盯得更紧了。7月28日,就蓝源传媒(833573)2020年年度报告涉及的三大问题发出问询函;在此之前,就安杰信(834926)未兑现回购股份的承诺、西华航空(872580)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问题而给予其纪律处分。

蓝源传媒:三大问题需要“说清楚”

7月28日,蓝源传媒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发来的2020年年度报告问询函。问询函涉及以下三大问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1679.68万元,同比下降53.11%;毛利率由上年的7.57%下降为-2.05%;净利润-4946.59万元,连续三年亏损;累计未弥补亏损5953.59万元;2020年末货币资金194.69万元,其中153.94万元被司法冻结;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情况,说明毛利率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针对业绩下滑公司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实施效果,并结合期后员工人数、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全面自查公司及子公司的涉诉事项,说明是否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关于应收账款问题。2020年末应收账款原值3776.37万元,计提坏账准备3306.39万元,账面价值469.98万元。其中对北京万圣广告有限公司、陕西印象盒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预计无法收回,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125万元;账龄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原值996.92万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年审会计师未能就部分广告业务的应收账款以及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账款可收回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公司说明以前年度收入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销售是否真实;说明对客户的筛选标准,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形成背景,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公司是否采取催收措施,欠款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说明会计师无法就应收账款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

关于其他应收款问题。2020年末其他应收款原值1912.92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556.47万元,账面价值356.45万元。公司预付款项因合同未能实际履行,款项未收回,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1717.93万元。年审会计师未能对上述款项的商业理由和商业实质,以及收回的可行性等方面获取满意的审计证据。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公司说明上述预付款项的采购内容,提前支付预付款的原因及必要性,合同未能实际履行且款项未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采取催收措施,欠款方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

安杰信:未兑现回购股份承诺

6月25日,安杰信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经查明,公司有以下违规事实: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回购方案公告,回购股份主要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数量不少于150万股,不超过300万股,占公司回购前股本总额的7.76%-15.52%,回购实施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

不过,2021年5月24日,公司披露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实际回购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拟回购股份数量下限的0%,未达到拟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

公司在回购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回购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股份回购违规。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米渝、财务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李佳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公司、米渝、李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特向公司提出警示如下:应当按照上述业务规则规范开展股份回购活动,保证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西华航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问题

西华航空也于不久前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的纪律处分决定。经查明,公司受到纪律处分的原因在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问题。

2018年12月25日,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对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诉王东翔、西华航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诉讼金额为762.34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5.49%;2019年6月25日,昆明中院对英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诉王东翔、西华航空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诉讼金额为7623,40.34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13%。

2019年,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存在的租赁合同纠纷,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566.49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93%;公司就与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承揽合同纠纷,向珠海横琴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5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82%;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存在的合同纠纷,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3050万元,公司就同一事项提起反诉,反诉金额642.61万元。

2020年,四川中航通用航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就与公司存在的合同纠纷,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诉讼金额3000万元,公司就同一事项提起反诉,反诉金额3563.84万元。

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时任董事长曾波、董事会秘书洪华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西华航空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据悉,曾波经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了申辩意见,但未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曾波作为西华航空时任董事长,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对公司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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