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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半年报这样披露

金融投资报 2021-07-02 16: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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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记者 杨成万

每年的7-8月是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半年报的时间,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于6月3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就2021年半年度报告预约、编制及报送,以及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对挂牌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部分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以来首次披露半年报,投资者可以从中全面了解其在2021年上半年的经营业绩和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以及在今年下半年的“打法”。

精选层半年报披露对标上市公司

尽管全国股转公司曾于2020年发布了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通知,但由于精选层是于2020年7月27日正式设立的,开市当日挂牌的公司仅有28家,而截至目前精选层挂牌公司已经增至55家,其中,部分公司是在2020年8月31日以后挂牌的。而按照相关规定,挂牌当年可不披露半年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2021年半年报是部分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以来首次披露的半年报。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鉴于精选层公司经过公开发行,其股权分散度、市场关注度等较高,在半年报披露的监管要求上总体对标上市公司。相比创新层、基础层公司,精选层公司半年报的披露内容将更加全面和详细。

具体来看,对于财务指标的披露,公司在报告期内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未盈利的成因,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公司还应披露改善盈利状况的经营策略,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及其依据、基础假设等。

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可能产生的风险、被调出精选层的风险等风险提示事项;披露核心竞争力变化、环境信息;披露不同类型重大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等。

全国股转公司同时要求公司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披露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涉及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应当披露对以往各年度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金额。当期利润、资产、负债变动达到或超过30%的,应充分解释导致变动的原因。

对于非财务指标的披露,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核心管理团队、关键技术人员、关键资源、专有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等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如发生因核心管理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离职、设备或技术升级换代、特许经营权丧失等导致公司核心竞争力受到严重影响的,公司应当详细分析,并说明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半年报披露时间安排要看清楚

凡是在2021年8月31日前(包括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31日)挂牌的公司,应该在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披露的半年度报告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在2021年8月31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21年9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在2021年10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将被迫终止挂牌。

对于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1年8月31日前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据悉,自2021年8月13日17:00起不受理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挂牌公司的终止挂牌申请。在8月13日17:00前已申请终止挂牌的公司,如后续主动撤回终止挂牌申请或被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不同意终止挂牌申请的函,且截至8月31日仍存在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截至10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将被终止挂牌。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主体在半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的内容。

挂牌公司应当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有活干”

在事前审查方面,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督导人员,对照《挂牌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对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查,并在上传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同步提交《审查要点表》。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审查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时,应重点关注挂牌公司的财务规范性、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经营风险、是否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等。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发现挂牌公司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如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应与半年度报告同时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如果挂牌公司无法按期披露等相关处理,挂牌公司出现或可能出现半年报强制摘牌情形的,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应立即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同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办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主办券商及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应勤勉尽责,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并对挂牌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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