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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挂牌新规来了 主动“退市”不能一退了之

金融投资报 2021-06-04 17: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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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记者 杨成万

本报2021年2月6日《新三板终止挂牌细则出炉强制摘牌力度更大》的报道有了下文。近日,记者从全国股转公司获悉,由全国股转公司起草,并于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经修改后于2021年5月28日发布实施。2019年3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

对于制定《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背景,全国股转公司新闻发言人(简称“新闻发言人”)表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坚持“开放包容”和“意思自治”的理念,允许挂牌公司在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近年来,新三板市场摘牌公司数量有所增加,挂牌公司总数有所减少。对此,新闻发言人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公司在挂牌后出现经营困难或面临业务转型,难以获得市场认可,这些公司为提升决策效率、减少公众关注度而摘牌;二是一些挂牌公司经过在新三板市场的融资、规范和培育,已达到IPO条件或受到并购方的青睐,这些公司为申请上市或被收购而选择摘牌。

其次,坚持“市场自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为健全市场自净功能,实现市场优胜劣汰,对于信息披露不可信或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须依法强制终止其股票挂牌。

“当然,也有这样的情况存在:部分公司在挂牌前未能合理评估自身发展需求和信息披露等规范成本,挂牌后难以适应公众公司的规范义务和监管要求,一些企业甚至无法履行披露定期报告的基本义务,达不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基本要求,无法玩转新三板市场的‘游戏规则’。”新三板资深人士程晓明称。

此外,对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考虑其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专区中证券公司的职责在于代为办理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在专区中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200人终止挂牌公司的重大事项,核查或协助核查指定事项。

“基于以上考虑,在借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有益经验基础上,全国股转公司充分总结近几年终止挂牌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新三板挂牌公司实际,制定了《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形成了标准明确、程序透明、契合新三板市场特点的终止挂牌制度。”新闻发言人称。

据悉,《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曾在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终止挂牌实施细则》采纳了部分意见和建议,如明确了“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作为IPO或转板上市公司豁免提供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具体时点。

主动终止挂牌必须“走流程”

目前,新三板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分为“主动终止挂牌”和“被强制终止挂牌”两种情形。从主动终止挂牌程序看,《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首先,挂牌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挂牌事项,终止挂牌议案应当明确拟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终止挂牌后的发展战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股票停复牌安排等。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等方式对股东权益保护作出安排,并同拟终止挂牌的临时公告一并审议披露,已获同意到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以获得上市同意为终止挂牌议案生效条件的除外。

其次,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前因筹划重大事项或重大资产重组已处于停牌状态的,应当及时复牌,复牌时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

再次,挂牌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事项,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精选层公司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最后,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一个月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主动终止挂牌申请,主办券商应当同时提交持续督导专项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作出是否同意终止挂牌的决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异议股东保护措施不合理且拒不改正等不符合主动终止挂牌条件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驳回其主动终止挂牌申请。”新闻发言人强调。

还有一种情形是被强制终止挂牌。新闻发言人表示,新三板市场准入无盈利能力和公众性要求,重点关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持续经营能力及合法合规性要求。按照退出与准入逻辑一致的原则,在现行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情形基础上,《终止挂牌实施细则》新增四大类十二种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坚决出清劣质公司,健全市场自净功能。

一是信息披露不可信,包括连续两年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半数以上董事对公司年报或半年报不保真等。对此,

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杨川平表示,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是投资者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但目前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披露不及时、前后矛盾、避重就轻等问题。

二是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包括连续三年期末净资产为负、被主办券商出具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专项意见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恢复、被依法强制解散、宣告破产等。

三是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包括因股东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失去信息披露联系渠道等,被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缺陷的专项意见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恢复。

四是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欺诈发行、欺诈挂牌、非法发行、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等。

200人公司股东是保护重点

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作出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新闻发言人表示,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和强制终止挂牌的特点,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主动终止挂牌过程中,挂牌公司须制定合理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并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须就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要求精选层公司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终止挂牌公司(以下简称200人终止挂牌公司)的创新层、基础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事项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对于公司终止挂牌后的相关安排,《终止挂牌实施细则》规定,全国股转公司设立专区,为200人终止挂牌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在每日收市后公布股票成交结果。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对其股票转让经手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两网及退市公司(A股)相应标准收取。

200人终止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应当聘请证券公司代为办理在专区中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包括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无法自行聘请的,原则上由其终止挂牌前的最近一任主办券商代为办理。

代为办理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200人终止挂牌公司的重大事项,核查或协助核查指定事项。

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在专区转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不再为其提供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服务:一是通过股票转让等方式导致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二是公司被宣告破产、解散、吊销或者注销的;三是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退出专区后,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股份退出登记等手续。

200人终止挂牌公司可在注册地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份登记托管,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条件的可以在当地挂牌,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在强制终止挂牌过程中,要求挂牌公司充分揭示风险,在触发相关强制终止挂牌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在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内容包括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情形、影响因素、采取的措施、公司的联系方式等,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同时,借鉴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有益经验,对强制终止挂牌公司设置10个交易日的整理期,充分保障投资者退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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