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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改革系列报道.股票交易
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交易  涨跌幅设为30%

金融投资报 2019-12-13 17: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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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报记者 杨成万

作为新三板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其与投资者关系最大的内容包括:精选层股票将实施连续竞价交易制度,其涨跌幅(均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比较)为30%;基础层、创新层股票继续实施集合竞价交易或做市商交易制度。其中,集合竞价交易的涨跌幅分别为,最多跌50%,最多涨100%;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直接成交,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做市股票。

连续竞价:精选层股票涨跌幅30%

《交易规则》明确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转公司解释称,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一方面,精选层公司经过公开发行,股本规模和股权分散度均已达到一定规模,连续竞价交易在改善流动性、促进市场价格发现和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综合效果更优。

另一方面,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流交易方式,便于投资者理解,符合投资者交易习惯。“这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的交易方式一模一样,是投资者最容易接受的一种股票交易方式。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已被广泛采用,在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成都某券商经纪部负责人认为。

《交易规则》规定,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5。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5至15:00。

为防范股票价格大幅波动,精选层连续竞价股票实施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均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比较)为上下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精选层股票经过公开发行后交易活跃度会有所提升,但流动性基础较沪深市场仍相对薄弱,30%的涨跌幅限制有利于提高精选层的价格发现效率。”全国股转公司同时表示。

此外,《交易规则》规定,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成交首日、终止挂牌后,又恢复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不过,为防范交易首日可能出现的价格异动,减少投资者的非理性交易,《交易规则》规定,精选层股票连续竞价交易第一次出现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30%,或者第二次出现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60%时,全国股转系统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集合竞价最多跌50%,最多涨100%

全国股转公司称,基础层、创新层于2018年1月15日实施集合竞价交易制度以来,在完善市场定价功能、改善市场交易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集合竞价频次过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市场活力下降,制约了集合竞价机制的有效发挥。为响应市场呼声,《交易规则》将基础层集合竞价频次由一天1次提升至一天5次;将创新层集合竞价频次由一天5次提升至一天25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上述规定。“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3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交易规则》规定,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9:30起(含9:30)每10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交易规则》规定,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价格的跌幅限制比例为50%,涨幅限制比例为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交易规则》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做市交易:投资者与做市商交易股票

《交易规则》规定,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9:30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直接成交,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做市股票。

《交易规则》规定,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5%或两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撮合时间的75%。

全国股转公司称,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即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2笔以上做市申报,或者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

根据《交易规则》,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交易规则》同时规定,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股东在挂牌前转让、股票发行、向股东买入或借入,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下取得。”全国股转公司表示。

此外,《交易规则》称,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但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但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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