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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浩明:为什么有投资者会“逃离”现金分红

金融投资报 2023-07-08 09: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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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浩明

又到了一年一度上市公司集中分红的时间,尽管去年上市公司的收益状况不是特别理想,但在利润分配上还是相当慷慨的。据统计,在沪、深、京三个交易所上市的5000多家公司中,有超过2/3的公司公布了分配方案,其中现金分配规模达到近1.9万亿元,派息率平均在30%以上,两项数据都是近几年来最高。

理论上,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是对投资者的一种实实在在的回报,特别是派发现金,股东能拿到真金白银,自然应该是会欢迎的,因此人们也把这称为分红利。不过,在实践中人们也发现,每到股权登记日,马上将分配红利的股票却往往会出现较大的抛压,走势通常也比较疲弱。习惯上,在股权登记日这天买进股票的操作被称为“抢权”,因为在这天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才有获得分配的权力。而如果这天卖出了股票,那就是“逃权”,亦即放弃了参与分配的权力。时下的情况是,的确是有一些投资者不愿意接受红利分配,在临近乃至就在股权登记日当天卖出了股票。那么,人们为什么不参与红利分配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税收。根据现有规则,上市公司在派发红利后,其股票价格是要作除息处理的。譬如某公司股价在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为5元/股,分红方案是0.4元/股,那么在除息日的开盘价就调整为4.6元/股了。

在这个时候,投资者的股票市值减少了,但相应的在账户上多了一笔钱,而这两者之和就是股权登记日的持股市值。但问题是,如果在这之后,投资者要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假如价格仍然是4.6元/股的话,在支付交易佣金以及印花税的同时,还会被追缴红利税。按照现行规定,持股时间不到1个月,适用税率是20%,持股时间多于1个月但不到1年,适用税率是10%,持股时间满1年,则免征红利税。如果投资者是两个半月前看到公司分配方案后买入了股票,在领取了红利(即除息)后卖出,那么就要按10%的税率,支付0.04元税收。这也就是说,在不考虑股票涨跌的情况下,如果持股时间不足1年,那么投资者买卖股票就存在缴纳红利税的风险。鉴于现在A股市场股票的年换手率平均在500%以上,那也就意味着对于多数投资者来说,参与分红就存在交税的问题。虽然从税率上来说并不算很高,但是对于那些股价波动有限、除息缺口不容易被补上,且股息率又比较高的品种来说,红利税也颇为可观。而要持股一年以上,在现阶段对多数投资者而言,似乎也是不太现实的。于是,一些投资者为避免缴税,就在股票除息之前予以卖出,这种状况反映在市场上,就是相关股票在股权登记日及之前的一段时间,走势会比较疲弱。

对上市公司向股东派发的红利征税,这符合“有收入就应该纳税”的原则,有其实施的内在逻辑。但这个问题在市场上也是有争议的,毕竟红利是上市公司从税后收入中拿出来的,其本身就已经按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就存在双重征税的嫌疑。特别是红利税的征收只是根据公司派发红利的数量,而不考虑投资者在投资相关股票时的实际盈亏,这就难免出现有人买股票出现亏损,好不容易等到分红又还要交税的情况。客观上也使得红利税具有了流转税的色彩,而淡化了作为所得税的定位。平心而论,这不能不认为是一个缺陷。也许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点,前些年有关方面在红利税征收上作了调整,实行了差额税率,由原先统一征收10%改为按持股时间实行不同的税率。此举的意义在于鼓励长期投资,同时也减轻投资者的税务负担,这无疑是件好事。但问题是,对于中短线持股的投资者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税务负担,这在市场比较活跃,大盘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也许人们还并不太计较。但在行情低迷,投资者普遍出现亏损的时候,就变成一件比较敏感的事情了,事实上也成为影响市场运行的一个不大不小因素。显然,怎样根据实际情况公平税负,为投资者创造宽松的投资氛围,改变为避税而交易的局面是有关部门应该予以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及早解决,会成为股市的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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