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吉雪娇)7月2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0年修订)》,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进行了修订并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指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转让股份数量不低于上市公司境内外发行股份总数5%的协议转让;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主体对公司持50%以上,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协议转让,转让股份数量不受前项不低于5%的限制;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的协议转让;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比照本指引向深交所提出确认申请。
同时,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与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有权机关认定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