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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挺PPP交通仍是重头戏

金融投资报 2015-08-11 08: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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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杨成万


     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创新投融资模式提出,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领域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那么,目前四川在落实PPP机制创新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存在哪些问题?问题又能怎么解决?


    背景:


     大项目需共同投资


   《实施意见》称,PPP的实施范围包括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对此,省交通运输厅规划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交通已经连续四年投资超千亿,如此巨额投资,仅靠政府财力显然是不够的,因此,从去年开始一直在研究采用PPP建设高速公路的工作方案和相关的管理办法,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把四川作为第一批利用PPP建设高速公路的试点省份。


     目前已经梳理了一批重点项目,特别是位于民族地区、贫困山区的一些通道型项目。这些项目投资很大,单靠政府投资,在短期内建设比较困难,所以希望在这些项目中引进社会资本。
这位负责人称,他们将会根据这些项目推出后社会资本的反响和项目规划建设的时序,来选择既有投资吸引力,又急需建设的项目作为PPP试点项目。“按照传统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模式,政府是项目投资主体,在项目建成之后,政府要付给施工方95%的工程款,资金压力相对较大。”武侯区建设局副局长谢旭举例说,建设万兴路和武侯新城快速通道这两个项目预计需要资金5.1亿元,在传统模式下,政府面对的财政压力着实不小,现在有了PPP机制,压力小多了。


     模式:


     建设—租赁—移交


     PPP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其中的操作模式之一是“建设—租赁—移交”模式。即引入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建成之后,政府按照合同每年付给投资者租金回报,租赁期结束后,整个项目完全归政府所有。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授权组织实施单位与PPP项目合作方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基础上,根据PPP要求签订项目合同,确定合作各方权利和责任。


    “实施PPP模式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两个方面的投资主体,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一种平等互惠的合作关系。”法之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万飞说,一句话,需要依法办事,一切行为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那么,社会资本对于参与PPP项目的兴趣有多大?“一般建设项目,施工方的利润在20%左右,此次参与的武侯新城快速通道PPP项目,虽然利润缩减了不少,但还是有近4个点的盈利,更重要的是,这是开拓成都市场的第一步。”济南城建集团成都项目负责人黄昱表示乐观。

     恒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也有相同的看法。今年5月,该公司与眉山岷东新区统筹局签订协议,用PPP模式在当地建设一座幼儿园。合同规定,政府按新增学位每个5000元的标准,对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企业好处是,为政府提供服务,收益相对稳定,虽然PPP项目前期投入大、投资周期长,但后期收益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出现,相对较稳定。


     防范:


     商业风险是重点


    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同样是有风险的,包括政策与法律风险、行业风险、技术风险、投融资风险、商务风险等。其中,商业风险是最大的风险。“特别是那些非公益性项目,一旦市场需求发生了变化,风险就会暴露出来。”一业内知情人士认为。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项目前期充分论证特别是政策风险、财政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内容,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双方的风险分担、违约处罚等明确约定。


     武侯新城快速通道项目开标后,武侯区引进了四川志和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管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跟踪式监管”。“施工方要根据图纸报价,我们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清理这份报价单,对那些报价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通过。届时两份报价单一对比,就能查出‘水分’。”


     按照PPP模式,社会资本在对项目运作到期后退出方面,一种是正常的退出,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由社会资本方交给政府。《实施意见》要求,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另外一种情况,是非正常的退出。即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和发生严重违约情形需提前终止项目。《实施意见》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制定退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做好临时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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