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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助公募大门洞开 “吃独食”时代行将结束

金融投资报 2013-02-20 1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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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杨成万
   《暂行规定》对阳光私募是一把“双刃剑”。转为公募可以募集到更多的资金,有利于业务的做大;但阳光私募的盈利模式则是在产品盈利的情况下与客户分成。在这样的背景下,100亿元募资额每年提取的管理费也就2--3个亿,但如果操作得好,与客户分成而得的远远不止这个数。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以下称《暂行规定》),进一步放松了券商、保险、阳光私募等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资格条件,并放开了VC(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开展公募业务的限制。“这些政策规定都为各路资产管理机构抢食公募‘蛋糕’创造了条件,公募基金‘吃独食’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的有关人士表示。
不一定增加入市资金量
   “《暂行规定》实施后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大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影响。”广证恒生咨询公司策略部经理张广文说,因为目前的券商、保险公司和私募也在发行各自的产品,而且这些产品所募集的大部分资金也是进入股票二级市场的,今后只是以公募的名义来募集,因此,《暂行规定》实施后并不一定就会增加入市的资金量。
   张广文认为,《暂行规定》的实施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在于其为券商、保险公司和私募的资产管理业务搭建了一个平台、增加了一条渠道,今后,券商、保险公司和私募发行的产品也可以委托银行销售,将由过去公募基金一家“吃独食”变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代。
   另一方面,由于行业内的各家资产管理机构实力参差不齐,而行业竞争趋于激烈,将出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
   首创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剑辉说,《暂行规定》的实施对券商、保险公司和私募是利好,对公募行业偏利空。
   “虽然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对现有基金业格局会产生冲击,但就基金业整体来说,随着券商、保险、阳光私募等资管机构的基金产品的发行成立,基金业资产管理规模将会更加壮大,机构投资者比重增加将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王剑辉说。
   据悉,《暂行规定》对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公募业务给出的条件分别为,对券商给出的条件是:资产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对保险公司给出的条件是: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2个月偿付能力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对阳光私募基金出的条件是: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大券商最受益
   王剑辉说,按照《暂行规定》对券商参与公募业务给出的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的条件,目前中国证券行业存在的小、散现象,不要说非上市券商,即使一些上市券商也无法达到这个规模。
   张广文认为,《暂行规定》实施后对券商、保险公司和私募来说,还是有好处。不再需要专门成立一家子公司或者参股一家公募基金,而是直接可以名正言顺地向社会公众发行理财产品;二是可以做大理财业务。过去,券商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的起点一般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阳光化私募通过信托发行理财产品每份起点更是高达50万,甚至100万元,将不少投资者拒之门外,发行起点降低后,按照公募的起点1000元即可,这样,可以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在目前19家上市券商中,大多数都能够达到上述标准,其中,大券商如中信证券、海通证券最受益。”张广文说,当然最终还是要靠业绩说话,业绩才是券商的立足之本。
对私募是把“双刃剑”
   深圳龙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吴险峰说,一方面,作为一家资产管理机构,当然愿意在产品发行方面有像公募那样的平台,这样可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另一方面,目前在我国的公募和私募在与客户的利益分享和风险方面是不同的两套机制:公募无论盈亏都按其所管理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但不能在盈利时提成;而私募可以在盈利时提成,但承担的风险更大。
   “我们会对《暂行规定》的实施将给予高度关注,并在合适的时候介入。”吴险峰说,这种介入并非是公司全部转型为公募,而是公募、私募业务并存。但不得由同一位基金经理来同时管理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而必须设立“防火墙”。
   深圳中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海鹰说,从长远来看,公募业务放开对大家肯定是好事,公司有这样的打算。“但对于绝大多数私募而言,还需量力而行,特别是对市场营销、后台运作的专业和经验积累还远远不够,需要要作一些准备工作。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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