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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压排污”说开去

金融投资报 2013-02-18 09: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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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评论员 刘柯
   日前有报道称,山东等地企业将污水用高压水井压至地下致地下水被污染。以前,我们见得多的是很多企业要么把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大江大河,要么……但现在,这些企业想出了更狠的招,直接用高压排到地底下去,在很多人想不到的地方实现排污。
   然而这一问题虽然被曝光,但却鲜有管理部门出来说句话,更别说整治。为什么会这样?说穿了,我们喜欢做表面文章,人们看得见的,能直接体现政绩的,或者说能立刻见效的,很多部门愿意管,但对于大家忽视的东西,即使知道,也不会去管。从明了说,企业直接用高压水井排污到地底下这种暗渡陈仓的东西管理部门可能确实很难抓到把柄,再说地下水污染该谁管?可能没一个部门敢说“该我管”,现在都在各自推委呢;从暗了说,即使有关部门实际上知道这个情况,可能也根本不想去抓什么把柄,因为企业排污成本一上升,效益就下降,地方GDP就上不去,这可不是环保部门承担得起的责任。
   实际上,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隐蔽排污问题,根源在于很多部门对于这些问题要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直接就姑息纵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事关己时敷衍了事。为什么中国的很多问题是从下而上被曝光被发觉的,很多小老百姓都知道了的问题,主管部门会不知道?但是,我们看到的情况是,问题层出不穷,有关部门虽四处灭火,但就像擦黑板,你这有字我擦了,那边又有字我又擦,但始终有人很容易地在黑板上写字,所以我们看到就是不断地擦,不断地写,不断地处罚,不断地出问题。而且,我们看到的还只是把明的问题处理掉或者敷衍掉,暗的问题仍在肆虐。
   那么,这些问题的根源究竟在哪里?
   首先,从制度上讲,我们缺少一个防微杜渐严格禁止的机制。我们有没有从制度上对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比如用高压水井把污水压至地下这种情况,有没有明文禁止?对于地下水污染防治,我们也只有《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几个笼统的法规,实际上根本起不到一点指导作用。而美国对于地下水污染的防范,除了《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和《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案》等几部联邦法案以外,还动辄以集体诉讼的形式保护最广大百姓的环境侵害问题。再比如食品安全问题,美国除了有7部法律保障其食品安全,而且还在不断完善,就在今年1月4日,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还发布《农产品安全标准条例》和《食品预防控制措施条例》草案,把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起点推进到田间和生产商。中国虽然于2009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但有意思的是,最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一部《食品安全法》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次,从惩处上讲,我们缺少一个杀一儆百严刑竣法的环境。为什么《食品安全法》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违法企业只能是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处以额度不高的罚款(一般都是在3万元以下),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在美国,可以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处罚辉瑞23亿美元,可以因为某食品企业的一瓶花生酱被沙门氏菌感染而罚到让这家公司不得不申请破产保护。环保的处罚更不值一提,当年造成松花江水特大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化公司也只被罚100万元,而1989年埃克森公司的一条油轮在美国阿拉斯加州附近海域触礁造成3.4万吨原油流入阿拉斯加州威廉王子湾,埃克森石油为此支付了数十亿美元的清污费用,美国最高法院还要求埃克森石油公司支付百亿美元的损害赔偿金。
   于是,就出现现在这种状况,有关部门在自己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能出点政绩就出点政绩,出不了就高高挂起,反正也没人问责。对于违规违法者来说,成本如此低廉,空子如此之多,且大家都在钻,你不钻还真是傻子。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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