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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一次性分光”有利益输送嫌疑

金融投资报 2019-04-13 08: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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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湘源

       今年的分红真叫土豪。继贵州茅台10派145.39元之后,名不见经传的吉比特竟然也声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 这是目前为止今年第二例每10股分红破百元的土豪式分红方案。不过, 如果这样的“一次分个光”并不具有可持续性,那么,除了对上市公司乃至投资者利益的巧取豪夺之外,与一次玩完又有何异?!

       其实,贵州茅台分配现金红利总额虽然多达182.64亿元,但仅占全年度净利润的约51.88%。而吉比特合计派发现金虽然只有7.19亿元,却几乎派发完当期利润,占2018年7.23亿元股东净利润的99.43%。单就一次性分红占全年净 利润的比例而言,吉比特显然远比 贵州茅台要土豪得多。在3月份所 公布的分红方案中,400多家上市公司中虽然只有7家每股分红超1.5 元,但其中4家的分红金额超过了 当年净利润的60%。也就是说,单 就分红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来说, 它们尽管也许可以称得上比贵州茅 台还土豪,不过,上市公司分红方 案越土豪,却并不能令投资者越兴 奋。相反,这样的土豪式分红越 多,投资者非但越是体会不到分红 所带来的公平性,反而还不由得不 感受到一种分外逼人的凉意。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以吉比特前四大股东而言,第 一大股东持有30.09%股权,将在本次10派100的分红中获得现金2.16 亿元。另外三大股东分别持有股权 11.46%、7.03%和5%,分别可获得 现金0.82亿元、0.51亿元和0.36亿元。仅这前四大股东就可以获得现 金 3.85 亿元,占本次分配方案的 53.58%。也就是说,吉比特之所以 不惜将相当于IPO募资的当期利润分光用光,真正的受益者与其说是 广大的投资者,还不如说是前四大股东。 

       更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前两大 股东都涉及了股票质押,其中第一 大股东质押了691.7万股,占其持 股的 31.98%,第二大股东质押了 207万股,占其持股的25.12%。如果其不能正常承担对所质押股权的 解押责任,岂不也就不能排除该质 押股权或也将存在股权易手或变相 减持的可能性?而第三大股东甚至 还正在推进其新的减持计划。由于 此前的减持股权比例达到 4.38%, 其不仅已从原来的第二大股东降为目前的第三大股东,根据新的减持 计划,一旦拟减持最高不超过4%的约287.53万股,大概价值为5.98亿 元股权的新计划得以完成,则其股东排名必然还将继续下降。

        人们注意到,吉比特发行上市 时募集资金9.61亿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为8.99亿元,而2017年与2018年合计派发现金9.06亿元,占首发 募资总额的 94.25%,募资净额的 100.64%。如果仅仅用了两年时 间,就要“返还”几乎全部的募 资,那么,这是不是也就意味着, 公司已经不打算将当期净利润留存以用于后续经营与拓展了呢?至少在目前看来,人们的这种担忧也许并不是没有依据的。

       上市公司分红从曾经的“一毛 不拔”走向“一次性分光”,除了 说明分红的不成熟和分红机制的不完善之外,其实还有更应该值得引 起注意的大问题。如果说,此前几 年的“一次性分光”,一度主要表 现为迎合投机者和市场主力的需 要,配合股价炒作,采用高比例送 股的形式分红,这样的分红最终目 的不是为了回报投资者,而是通过 股价变动赚投资者的钱;那么,现 在的“一次分个光”,则更多地反 映了大股东和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 为。在某种意义上,借高分红套 现,即使不是马上跑路,也很可能 是在为跑路作准备。应该说,这是 比割投资者韭菜更为值得引起重视 的一种危险的倾向性问题。然而,由于分红机制在除权的配合下,非但给 了大股东们以一次性套现的便利,而 且还可以将其他大多数股东给强制性 地套得牢牢的。因此,这种“一次性 分光”的分红,不仅存在向大股东进 行利益输送之嫌,对于普通投资者有 失公平,更重要的是,将企业全部或 大部分净利润一次性分个光,断的不 仅是企业的后路,更是广大投资者的活路。在当前面临较大经济下行压力 的情况下,大股东为了一己之私利, 竟然置企业后续经营与拓展之所需于 不顾而一次性分个光,这也就跟大股 东一到解禁就一次性减持个够没有什 么两样,显然都是既不符合公平原则 也更不利于企业乃至大局之稳定的一 个深深的黑洞。 

       作为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 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 股东发放的,它一方面是股东获取投 资收益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股东在 得到分红后通常也会继续投资该企业 以达到复利的作用。不过,分红也应该 是有一定条件的。在法定盈余公积已超 过资本总额50%时,或于有盈余的年度 所提存的盈余公积,有超过该盈余20% 数额者,公司为维持股票的价格,方才 得以其超过部分派充股息及红利。分红 如果没有适当的限制,难免发生一部分 股东为了一己一时之私利而不惜损害 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同时也损害另一 部分股东的利益甚至稳定大局的事情。 对现行分红制度的不完善,决不能头痛 医头脚痛医脚,理应尽快通过修法以接 轨国际成熟市场,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实 体经济,更好地在促进上市公司稳定 发展的同时,让广大投资者得以分享 经济增长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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