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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关于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投资报 2018-12-03 16: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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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杨成万

       近日,四川省制定出台了《关于扩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步选择创新成果多、基础条件好、改革积极性高的45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扩大改革试点。

       《意见》坚持把破解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给予科研人员合理的利益回报,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力争通过两年努力,在职务科技成果确权、国有资产处置、科研人员激励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为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路径、提供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和改革经验。


       20家高校院所试出三个改变

       “出台这样一个政策有其深刻的背景和原因。”有知情人士表示,目前出现了三个实质性的改变:一是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由单纯的国有改变为单位、个人混合所有;二是将“先转化”改变为“先确权”;三是将成果转化的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改变为成果的所有权。

       此前,四川省已率先在西南交大、四川大学、省中医药科学院等20家高校院所开展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目前四川大学已完成分割确权70余项,创办科技企业30余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魏于全领衔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研发团队的7项科研成果以作价入股的方式,由3家企业投资近8亿元,在成都注册7家公司进行产业化开发,研发团队获得90%的股权奖励。

       试点2年来,西南交大完成分割确权的职务发明专利184项,创办高技术企业24家,成果转化数量是过去5年总和的15倍。而试点前的2010—2015年,西南交大仅转化职务发明专利14项,转化收入只有158万元,而申请费、维持费和专利奖金支持则超过900万元,堪称“赔本买卖”。改革前后发生的巨大变化,表明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有必要扩大。


       职务科技成果确权后再转化

       《意见》要求探索深化“先确权、后转化”的有效模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先确权后转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可成立由科技成果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学院(所、中心等)、技术专家及投融资专家等组成的工作小组,或授权相关机构,负责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比例认定工作。

       探索确权后科技成果处置管理的有效方式也是《意见》提出的要求之一。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试点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委员会或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转化受益人等相关合同约定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试点单位相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意见》同时要求探索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单位应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需要长效

       为了建立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长效机制,《意见》提出,探索培育支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机构。对认定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优先在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中予以支持。支持试点单位自主设置技术转移机构岗位和技术转移转化职称,建立相应的评聘制度,探索实行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制。试点单位可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对转化科技成果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和团队(含技术转移机构做出重大贡献的工作人员)。

       在探索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方面,《意见》提出,试点单位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内部配套办法,制定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共享的条件、程序、方式和份额、收益分配、成果处置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同时要充分听取科研人员的意见,并在单位内公示公开。

       《意见》同时提出,探索建立改革试点容错纠错免责机制。积极创新支持方式,加强政策协同,坚持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不谋私利,支持和允许改革试点过程中容错和纠错。对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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