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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关联方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金融投资报 2018-10-24 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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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10月24日,*ST华泽(000509)发布公告称,公司的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于2018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据悉,2016年4月29日和5月23日,华江新材料分别将建设银行西安高新区支行2794万元和3288万元合计6082万元银行借款债务,转给了*ST华泽全资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华江新材料承诺,即日起两个月内向相关银行归还或解决6082万元债务转移问题。由于华江新材料未履行上述承诺,至今未解决相关债务转移问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华泽向相关银行支付6082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四川证监局责令华江新材料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履行承诺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消除债务转移事项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上诉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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