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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托运遭遇低价陷阱 四川省消委警示:消费者这样防“套路”!

金融投资报 2022-03-07 16: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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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报低价吸引消费者,运输途中却告知费用翻倍。近日,多位消费者在成都市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托运车辆时,遭遇类似套路。

金融投资网记者 吉雪娇

电话报低价吸引消费者,运输途中却告知费用翻倍。近日,多位消费者在成都市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托运车辆时,遭遇类似套路。根据消费者投诉,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随即展开调查。然而,该货运部却表示价格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拒绝调查。对此,3月7日,四川省消委发布消费警示。

在此类案件中,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问题?消费者如何防范相关“套路”?又该如何有效维权?

消费者:

车辆托运被“套路”

由于具备省时、安全的优势,当前,家用汽车跨省托运消费者转运车辆的首选模式。然而,令部分消费者始料未及的是,在成都市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货运部”)托运车辆时,却遭遇了相似的价格套路。

根据消费者今年以来投诉,消费者景某家用汽车从成都托运回北京,电话中协商1600元包运回北京,当车托运至河北时,被自称该货运部负责人要求立即支付剩余款项,微信发送的运单照片载明托运费为1600元/吨,保险费2500元、装车费400元、加固费600元,要求支付5965元。

消费者曾某委托该货运部从成都托运家用汽车到上海时,电话告知1800元包运至上海,在运送途中货运部告知消费者需支付5315元。

消费者刘某称委托该货运部将家用汽车从成都托运至深圳,协商费用为运费1800元,中途被货运部要求支付运费2574元、保险费1500元(不提供保单)、装车费400元、加固费600元,总计5074元。

此外,四川省消委调查发现,在今年2月有消费者分别在问政四川平台、新浪微博、百度上投诉和发贴称委托该货运部托运车辆至拉萨、三亚等地时遭遇同样的套路。

消委调查:

合同故意模糊收费信息

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四川省消委联系货运部负责人,其态度强硬地表示价格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拒绝接受四川省消委的调查。随后,四川省消委向货运部发出调查函,因无法联系到该货运部而被退回。

经查,该货运部于2021年12月22日登记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为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新兴街42号。由于接到消费者投诉,根据登记地址无法联系该货运部,此前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2年1月17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多位消费者是如何被“套路”的?托运价格是否真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四川省消委审查消费者提供的与该货运部签订的《成都商品车辆运输协议合同》,发现运输费用均为手写,其单位“运输费/吨¥”位于上一栏且字号较小,另外在字体密集度大且字号更为细小的栏目中第4.条规定:“托运的车辆运费则按照本车车型重量吨收费、不包括上门、加油、保险按百分之一收费,不提供保单,装卸肆佰、加固陆佰。”

四川省消委认为,该货运部通过电话报低价吸引消费者后,在与消费者签订正式合同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金额等重要信息故意以模糊不清的方式填写,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并未对收费明细加以明显标注或提醒消费者注意,在运输途中才将全部收费金额告知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由于货运部拒不处理消费投诉且拒绝接受四川省消委调查,严重漠视消费者权益,短期内投诉问题突出,四川省消委警示消费者,谨慎选择成都市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提供服务。

法律分析:

误导、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顾小兵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高新区车顺通货运服务部(以下简称货运部)存在多项违法事实,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中,货运部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承运人货运部签发《车辆运输协议》的运输费/吨¥栏手写1600元,属于计费单价,没有合计计费,让消费者产生误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车辆运输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协议注意事项之四的小字内容,涉及的服务收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货运部没有说明和提示,违反了《民法典》第49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货运部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车辆运抵目的地,货运部单方面发《行包货运单》给消费者要求支付5965元,与《车辆运输协议》不一致,消费者不认可,承运人就不交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此外,货运部拒绝出具交易发票,怠于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货运部明确表示不开发票给消费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必须出具发票的规定。

“本案经营者的套路之所以得逞,就在于利用了消费者对合同的疏忽和不重视。”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郭龙伟表示,个别不法商家故意采用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以模棱两可的说辞以及刑事民事两说的行为,忽悠套路消费者,使得消费者“上了一当又一当、当当上得不一样”。

郭龙伟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要仅仅考量商品或服务的性价比,还应当重视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与分配,即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如何约定的。

消费提示:

留意计价方式及价格明细

那么,对于消费者而言,应该如何防范相关“套路”?又该如何有效维权?

对此,四川省物流商会办公室主任胡谦表示,物流行业中有汽运、航空、行李包裹、快递等多种运输方式,每种运输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计价规则及方式,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消费者在签订物流运输协议、合同前,应仔细检查物流承运商是否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运输资质证明文件。

针对车顺通货运服务部系列投诉案反映问题,四川省消委提醒消费者,在选择车辆托运服务时,应注意四方面问题。一是托运车辆之前,要了解货运常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是找正规物流公司办理托运,选择公司要货比三家,查信用、比口碑、比价格、比服务;三是填写运单要完整,字迹清楚。留意计价方式、价格明细等重要因素,不明白事项要询问清楚。运单自持联原件作为法律凭证,要保存完好;四是要及时留存协议、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可以向当地物流商协会、县级以上运输管理部门、消委组织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方如拒绝开具发票,应向税务机关举报。如上述方式不能有效解决消费争议,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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