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网 > 财富生活 > 正文

研究生匿名负面评价考研网被起诉 诽谤和真实评价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金融投资报 2022-01-19 16:59:34
| |
近日,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一事引起热议。因对课程不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的负面评价,随后与另一名用户一起被诉至法院,被判名誉权侵权,并赔偿原告数千元经济损失。

金融投资报记者 薛蕾

近日,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一事引起热议。因对课程不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文科考研网”的负面评价,随后与另一名用户一起被诉至法院,被判名誉权侵权,并赔偿原告数千元经济损失。该案判决后,有媒体采访了当时人张铭,其表示到现在两败俱伤的后果是自己不愿看到的,唯将真相交由法律判决。

消费者给差评遭起诉

2020年年初,正在准备考研复试的张铭在文考网购买了价值700元的“国际关系复试班”,课程。购买的课程共10个课时,只用了4个晚上就全部上完了。张铭认为,内容过于简单,除了个人陈述的教学外,其他的内容用处不大。同时他还在文考网交流群中发现,有工作人员将给予其负面评价考生的微信账号和聊天内容全部公布了出来,这在他看来,给文考网负面评价的考生均会遭遇“网暴”。

当年4月,张铭在浏览知乎时,恰好看到了“文考网怎么样?”的话题讨论。他匿名评论称:

“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怎么样?我觉得对专业的跨考来说,不可否认是个方便的好选择,是一个有利的补充。但不代表他不存在问题,包括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特别是服务态度相当恶劣,真是真实存在的。你们与其声讨差评,不如思考思考这些问题到底存不存在?消费者有没有说的权利?”

正是因为这条评论,2021年9月,张铭收到了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和起诉状,被告侵犯原告“文科考研网”(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与其一起被诉上法庭的,还有同样发表了负面评论的“马倩”(网名)和知乎网主体(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文考网方称,除了两被告外,还有多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发表过类似评论。这是知乎用户对文考网的造谣和污蔑,带来了名誉和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知乎方删除评论,但其迟迟不处理。在原告把知乎告上法庭后,知乎把相关评论全部删除,原告遂撤销了其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21日,庭审在兴宾区人民法院如期进行。但因疫情和距离原因,张铭未能参与庭审。一审判决显示,张铭和“马倩”的言论中部分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遂作出判决:两被告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拿到判决书后,张铭不服判决结果,于2022年1月4日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

金融投资报记者发现,“文科考研网总店”在淘宝粉丝仅1486名,且目前淘宝店内只剩下一款价值19.99元的“文科考研2022复试辅导班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外交学政治学考研优惠券”,记者咨询是否还有其他商品,客服尚未回复。而另一家店铺“文科考研网”,粉丝量5961,仅剩下一款价值229的外交学专业参考书,且目前已经下架。

1月17日,文考网微信公众号发文《事件真相:起诉原因不是“差评”,而是诽谤——文科考研网从未剥夺也无法剥夺谁的差评权利。》在文章中,文科考研网搬出了被告张铭的购买记录、上岸后感谢之语的截图,并在文中表示,张铭未曾出庭,败诉后不服,通过新闻媒体断章取义,恶意抹黑,蓄意制造舆论压力,意图影响司法公正。并再次重申,不会抹杀任何一名消费者差评的权利。

耐人寻味的是,该文章22条评论下,无一条差评。

据悉,文考考研网主体系广西文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经营范围包含:教育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销售文具用品;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记者致电企业联系电话,显示为空号。

如何界定诽谤还是真实评论?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本案中,判决书载明,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要上有过错。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从被告和原告的陈述中可以看到,双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在于:该条评论究竟是诽谤还是消费者的真实评论。

为此,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龚嘉璇律师。龚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张铭等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值得商榷。首先,作为消费者,有对不满意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正当权利,而商家对评价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张铭确实购买并体验过文考网的服务,并在课程结束后对课程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本身有事实基础;其次,在有关企业看来,张铭等人的“差评”侵犯公司名誉权,客观上造成了经济损失,但从实际情况看,张铭的留言发表后,并未造成大规模传播而导致企业社会评价降低。

但是龚律师还说,结合判决书载明的具体评论内容 “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张铭还是需要有足够的证据对评论内容加以佐证,因为该评论可能导致公众对该卖家信誉存在有先入为主的厌恶印象,而法院应依据证据判定原告的行为是否达到“网暴”的程度,来判断是否为侮辱或诽谤。

那么普通消费者差评又该如何让自己避免陷入法律官司中呢?龚律师表示,如果想让自己作出的差评经得起法律的考量,则须注意:第一,在事情陈述部分确保客观真实,避免虚假陈述或夸大事实;第二,在价值评判部分掌握分寸,避免过度偏激,尽量不要使用攻击性词汇。评价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是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的重要一环,只有商家和消费者都认可和善用这一评价体系,它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法律的完善和技术的迭代,我们期待评价权在事实上得到更充分的行使和保障。


金融投资报©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蜀ICP备1200229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8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川)字第059号  公众监督电话:028-8696846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