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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监管指引第1号》实施 三问独立董事

金融投资报 2021-11-26 16: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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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记者 杨成万

上市公司康美药业大肆造假而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天价”罚款,而其独立董事也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引发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纷纷辞职。那么,独立董事制度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独立董事有哪些权利和责任?如何才能真正成为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为此,不妨看看已从2021年11月15日起开始施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听听业内人士的看法及建议。

一问:如何独立?

《监管指引第1号》对“独立董事”一词是这样定义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为此,《监管指引第1号》规定,独立董事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下列关系:(一)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二)主要社会关系,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三)重大业务往来,即根据《上市规则》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不过,业内人士结合康美药业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一事,就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如财经专栏作家郭施亮称,本来,独立董事应该要具备充分独立性的特征,而且需要为中小股东负责。但是,在实际情况下,独立董事却与上市公司高管们有着或多或少的利益输送关系,上市公司高薪聘请独董,而独董却并未对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进行深入了解,最终导致独董只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们服务,反而并未尽职尽责为中小股东创造权益。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作为外部人的独立董事与作为内部人的董事,在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占有上确实不对称,独立董事在履责中完全做到独立确实不易,独立董事难以摆脱“花瓶”形象。

“俗话说得好:‘拿人家手软,吃人家嘴短’。独董每年拿着上市公司发的几万十几万的津贴,然后天天去和上市公司‘唱对台戏’,这合逻辑吗?在目前这样的机制下,相信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迫于监管压力,只好花钱去聘一位少给自己找麻烦的人来当独立董事。”有业内人士说。

这位人士同时建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既可以由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统一指派,也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提名,报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核准。独立董事的津贴,由由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统一向上市公司收取独立董事津贴,并从公司治理、诚信等角度,,将上市公司分为好、中、差三个等级并动态调整,对好、中、差三个等级的上市公司,由低到高发放独立董事津贴。“因为越好的上市公司,其独立董事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越小;相反,越差的上市公司,其独立董事承担的工作量和风险越大。”

二问:如何行权?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监管指引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具体来看,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上市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这条规定,长期从事中小投资者维权事务的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泉军律师给其“点赞”。他同时建议,为了更好地履责,可以考虑适当扩大独董权力,特别是赋予其审查上市公司关键信息的权力,这既可提高独董服务上市公司的能力,又可以降低独董工作的风险。

《监管指引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在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召开董事会;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问:如何避险?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此,有业内人士称,很多专家身兼数家上市公司的独董,即便有有良知、有担当,但也分身乏术,精力顾过不过来,公司的大会小会基本都无法分身参加,各项决议也就是“阅后签字”,这样的独董如何能履行义务?又如何保证不发生风险?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此外,对上市公司独董来说,假如缺乏专业判断的能力与扎实的财务水平,那么长期担任独董的职位也许变成一项高风险的工作。特别是对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名人们来说,未来所承担的风险会更高。

“若能做到责权利匹配,独立董事候选人收到邀请后,将会认真考虑上市公司诚信情况和开展工作的条件,不会也不敢将其当作福利来者不拒,受聘后也不敢马马虎虎,甚至装聋作哑,为一些人的不法行为背书。”有业内人士认为,只有保持必要独立性,发挥专业能力,牢记法定责任,用好法律赋予的权力,才能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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