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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改革系列报道.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股东不超200人 全国股转公司“说了算”

金融投资报 2019-11-29 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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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杨成万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由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并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这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中心思想,也是新三板定向发行改革的最大亮点。“一旦正式实施,意味着新三板公司股东人数的分界线由35人变为200人。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发行人募资规模;另一方面可以使更多的投资者成为新三板公司的股东,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四川省社科院金融与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杜坤伦如此解读。

股东200人以下的定向发行

全国股转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定夺

记者注意到,此次定向发行改革的实质性内容是,取消单次发行新增股东不超35人限制。“此举是为了增加定向发行制度的灵活性,引导挂牌公司优化股权结构,提高公众化程度,同时满足部分企业大额融资需求。”全国股转公司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称。

《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发行,其定向发行说明书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以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最晚应当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一并披露。

对此规定,四川创智投资咨询公司董事长刁军表示,“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资源特别是产业链上资源整合的个案将越来越多,而对并购重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事项就成为其关键。”

《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征求意见稿》称,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或者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全体股东按照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比例进行同比例认购的除外。

全国股转公司对报送材料进行自律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定向发行股东不超200人全国股转公司‘说了算’。”有业内人士表示。

股东200人以上的定向发行

全国股转公司初审中国证监会终审

对于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发行,《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并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征求意见稿》规定,股东200人以上的定向发行流程为,中介机构书面意见披露后,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作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自律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股票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审查不通过的,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审查决定。“不仅实体合法合规,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合规。”四川智见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杨川平表示,《征求意见稿》因此作出了上述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股票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或作出的中止审查、终止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认购结果公告。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发行人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股票挂牌时的定向发行

挂牌前持有的股票须遵守限售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审查机构对股票挂牌与发行申请一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发行人履行缴款验资程序,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不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发行对象不得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这是为了满足申请挂牌公司融资需求,丰富企业融资时点选择而对挂牌时发行进行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称。

《征求意见稿》提出,发行人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前完成定向发行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的同时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并于申请文件受理当日,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征求意见稿》称,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挂牌与发行申请文件一并进行自律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出具同意股票挂牌及发行的函。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并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认购的股票应当遵守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规定。“就是说,有一个时间的限售期,在限售期内不得卖出股票。”有业内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不得在股票挂牌前使用募集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有业内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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