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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账户出借被罚将现震慑效果

金融投资报 2022-01-01 1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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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

日前,因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炒作股票,投资者李某被上海证监局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这是A股市场首个个人出借股票账户被处罚的案例,个中的意义显然是不一样的。个人以为,此举将在市场上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

上海证监局的调查表明,从2009年8月至2021年1月21日,上海A公司股东李某将其本人的华泰证券账户出借给A公司使用。涉案期间内,李某账户有2791万元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A公司,并由相关人员在A公司办公场所操作“李某”账户交易“厦工股份”等多只证券,买入金额累计高达2708.98万元。李某股票账户不仅出借时间较长,且涉及金额较大。

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显然,李某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规定。基于此,上海证监局对李某作出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的处罚。仅仅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就遭遇数目不算小的罚款,这样的代价其实也不低。

李某“有幸”成为出借证券账户被处罚的“第一人”,其实与新版证券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以及提高了违规成本有关。比如,旧版(即2005年版)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该条款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法人”,并不涉及到“个人”。正因为如此,此前违规出借或利用他人账户炒股遭受处罚的都是“法人”。个人投资者即使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给他(法)人炒股,也不会受到处罚。但新版证券法涵盖了“任何单位与个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个人”。因此,李某为之付出代价,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出借或借入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个中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无论是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给别人从事证券交易,还是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都无法真正将资金持有人进行穿透。客观上,这并不利于监管。前不久,证监会表示要严打“假外资”,其中的一大原因即为“假外资”通过沪深股通的席位交易,交易时仅显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交易席位无法穿透,容易导致“假外资”逃避监管。出借自己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同样会导致违规者逃避监管。

现实案例中,为了达到触及举牌线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继续增持股份的目的,违规者常常通过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增持股票。增持股份触及举牌线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属于明显的违规行为。而且,此违规行为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会扰乱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当然有必要从严监管。

此外,从证监会通报的多起操纵市场案例看,操纵者往往会运用数十个甚至超过百个证券账户。其中,绝大多数证券账户都是借用的;否则,仅仅只用少数几个证券账户,是无法达到操纵市场目的的。而动用更多的证券账户,既使操纵市场行为更具隐蔽性,且查处起来也较为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交易的行为,也要坚决说“不”。

此次上海证监局对李某出借证券账户供他人炒股的行为进行处罚,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李某为之付出了一定的代价,也凸显出市场监管对于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决心;另一方面,李某被处罚,也必将在市场产生一定的震慑效果。如果今后还有谁出借自己证券账户,或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交易,那么李某就是“榜样”。而且,根据新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罚款金额可达五十万元,违规成本并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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