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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贷款逾期未及时披露!北大医药遭警示

金融投资报 2022-02-08 14: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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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重庆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金融投资网讯 2月7日,重庆证监局披露了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北大医药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6月3日,北大医药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股东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的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4日,北大医疗与南京银行达成展期方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上述借款展期至2021年6月4日。北大医药于2020年7月1日签署《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

2021年8月9日,北大医药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北大医药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北大医药未就存在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北大医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作为北大医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重庆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柏金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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