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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龙: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 或为打造“航母级”券商做准备

金融投资报 2020-06-28 19: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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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网讯(记者 张璐璇)端午节期间,有媒体报道称,中国计划向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今年证监会可能会选择至少两家大型商业银行试点建立证券经纪业务。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总经理杨德龙认为,如果上述消息属实,可能会打破我国现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为打造“航母级”券商做准备。

杨德龙认为,如果商业银行发放券商牌照,短期对券商行业肯定是利空,特别是小券商,但对大券商影响不大,反而会加速行业资源向头部券商集中,对拿到券商牌照的银行则肯定是利好。从资金入市的角度来看,我国居民资产大搬家是大势所趋,从储蓄、买理财,到引导居民资金入市,是管理层在推动的,而银行正是推动资金入市的重要渠道,如果银行拿到券商牌照,长远来看对银行和股市是好事。

杨德龙表示,根据我国现在券商行业发展状况,要激活和打造头部券商,有三条路可以选择:一是多家大型券商合并,或者大券商兼并中小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真正做大做强;二是引进“鲶鱼”,引进外资持股;三是国内引进一流的竞争对手,比如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

目前,由于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国不允许不同的金融部门混业经营开展不同的业务。但是很多银行旗下的子公司已经取得了保险、期货等业务的牌照,但没有银行及银行子公司能够申请到证券牌照。如果前述消息属实,就可能会打破我国现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向混业经营进行探索。

杨德龙表示,其实,近些年我国正在逐渐从分业走向混业,我国金融监管已经在改变,原来是一行三会,这是分业监管分业经营,如今是一行两会,未来或许会变为一行一会,而力求金融全牌照的金融机构也在增多。

从美国金融业走过的历程来看,美国投资银行诞生之初,就生存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中。虽然美国早在1864年就有了《国民银行法》,用以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证券市场,但这种禁止并不是特别严格,商业银行往往可以通过其控股公司所辖的证券附属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这些附属机构可以凭借母银行的贷款在股市中投机。而美国1927年制定的《麦克顿法》又赋予了货币监理官准予商业银行承销股票的权力。

1929年美国经济危机是美国金融业走向分业经营的导火索。那一次经济危机迫使美国监管当局于1933年制定《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规定国民银行所从事的证券和股票交易业务只限于为客户买卖,不能以自营账户做交易,国民银行不能承销证券或股票发行,从此开启了美国金融业长达50多年的分业经营。

直到1987年6月,在商业银行不断游说美国国会的背景下,1987年6月,联邦储备委员会同意花旗集团、银行家信托公司以及JP摩根商业银行子公司承销1933年法案禁止的部分证券,而在此前的1977年,美林公司便创办了现金管理账户,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再次走向混业。1999年11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签发了《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该法令明确规定,自2000年3月11日起,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可以全方位地开展金融业务,从法律上确立了美国金融混业格局。

2008年美国发生次贷危机,美国的五大投行倒闭了两家(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继而美林进行了重组,和美国银行合并成美银美林银行,人们又一次看到了投资银行业务所需要面对的风险性。于是,金融业又逐渐开始打破分业的限制,重新混业来对冲风险。

杨德龙表示,由美国金融业的经验可见,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都有利有弊,而分业监管也存在监管真空和监控漏洞,未来,适度混业经营或许更适合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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