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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的一小步却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步

金融投资报 2018-03-17 09: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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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兴
   近日监管层和交易所频频发声,显示CDR的最终问世可能快于市场预期。这也意味着,未来境内投资者可以像购买A股一样便捷地投资中国在境外上市的新经济企业了。而且据媒体报道有关部门不久前已就《存托凭证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草稿)》的起草工作召开了专题封闭会。看到这些媒体的报道,笔者不得不感叹:CDR的一小步却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步。

   在了解CDR之前,笔者先是知道ADR的,那就是美国存托凭证 (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ADR)。存托凭证(De-positoryReceipts〕,又称存券收据或存股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这里的有价证券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债券。美国存托凭证(ADR)是面向美国投资者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

   ADR的出现是因为受到美国法律和相关规定的限制和要求,根据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在美国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注册地都必须是美国。于是乎,所有的外国公司要想在美国发售股份,就只能在美国注册设立一家新的公司,无论是上市流程方面还是事后管理非常麻烦。而且美国证监会还要求部分美国的投资机构,只能投资在美国资本市场上市流通的股票。所以,以前外国公司想要去美国融资就比较麻烦。而境内的投资者想投国外公司的股票还限制多多。缺点也很明显,外国公司进不来,国内资金出不去,修改法律不可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摩根大通银行就发明了这么一套方法:“购买-打包-发售”的流程。即先是由银行购买一定量外国公司的股票,并且把这些股票全部托管在银行当中。银行把拥有的这些股票打包在一起,然后出售代表着这一篮子股票的证券。在美国,这些证券就被叫做ADR。因为ADR是由美国的银行,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发售的,所以所有的投资者都可以购买这些证券。而且因为是美元计价,还能帮投资者规避一部分外汇风险。另一方面,外国公司也不用费劲周折去注册公司,所以也能省下很大一笔费用。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资本市场也出现ADR类似的要求,有一批代表新经济发展的中国企业按照海外股市要求在境外上市了,中国境内的投资者缺乏投资它们分享它们在中国经济中成长的红利,于是CDR中国存托凭证(ChinaDepositoryReceipts)的设想便自然出现了,当然作为中国境内投资者何时能参与CDR中国存托凭证,还有相当一段路要走,首当其冲的就是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这才有了媒体猜测和报道。首先能看出CDR与ADR的不同之处,美国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的承销商一般是同一金融机构,但在中国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应该由哪类机构扮演存托银行与承销商的角色,则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度安排,即便在最新的机构改革中中国证监会也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是两个部门。我们也听到有这样的建议即由证券公司取代存托银行的作用,以避免跨界监管、监管套利的问题。

   假如先起步的是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实施CDR,第一步是由一家中国的银行或者中国券商(经国家监管部门同意)在美国买入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然后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再由中国境内券商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境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想想也没有什么大障碍,但是如此操作的简单一步,却能让中国境内投资者多了一条投资海外股市的途径,也将实实在在地影响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因此,笔者认为这将长期作用于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步。

   举一个例子,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估值超5000亿美元。它多年来一直公开表示,如果允许,将考虑在中国上市。假如阿里巴巴想在国内上市,其IPO的途径有法律障碍,但是阿里巴巴CDR没有扩大它在美国股市上的流通盘反而因一部分流通盘被锁定被托管在托管银行流通盘相应缩小。在中国股市中多了一个 “阿里巴巴CDR”交易品种,对应那部分托管在美国的阿里巴巴股票的权益,而且“阿里巴巴CDR”的报价与交易都使用与当地证券市场相同的货币即人民币,并且交易时间与当地市场一致,几乎就是在中国股市参与交易了在美国挂牌的阿里巴巴。当然两地的股价几乎就会互相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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