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 > 保险 > 正文

海外投资违规 三家保险机构齐收监管函

金融投资报 2018-02-27 08:14:12
| |

   日前,因对外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了相关规定,平安人寿、新华保险、中再资产收到了中国保监会的监管函。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针对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专门发出监管函的情形较为罕见,此举颇有警示意味。

  三家保险机构

  被抓典型

  作为海外投资队伍里的“国家队”,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面临着一场整顿。

  昨日,平安人寿、新华保险和中再资产的监管函被公开,原因均是“境外投资业务违反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可投资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规定。”

  针对保险机构海外投资的区域,保监会2012年10月印发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包括欧美澳及日本、新加坡、香港地区等25个发达市场,以及巴西、印尼、波兰等20个新兴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海外投资必须遵守基本法律法规,在符合规定的国家和地区、投资于监管许可的资产类别,是基本要求。此次被罚的三家公司并非是对外投资经验不足的中小保险机构,被查出这些问题值得深思。此外,保险机构海外投资只有投资区域超限的问题?恐怕不尽然,此次三张罚单可能只是初试牛刀。险资海外投资近年快速增长,随之而来的问题将陆续浮出水面。

  保监会要求,上述三家保险机构收到监管函后,应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保监会将持续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内保外贷业务

  需完成整改

  险资出海的主流模式,包括申请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设立海外子公司并增资、委托境外资管公司、海外发债、内保外贷等,但前四种方式都因受到额度限制、周期长等因素制约,“内保外贷”成为近年快速兴起的方式。

  据了解,所谓内保外贷模式,是保险机构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由境内银行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担保,获得境外银行向特殊目的公司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

  就在3张监管函下发之前不久,2月12日,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这个面向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托管机构的文件,对内保外贷业务做出了明确的限定。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其特殊目的公司单个投资项目取得贷款资金金额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需要事前向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报告,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组织评估后方可进行。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且符合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关于保险资金境外运用的相关政策。该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严格执行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境外投资的规定。

  《通知》还明确了重大股权投资核准程序。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核准程序,其他项目投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并在具体投资项目核准、报告中将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同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履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另外,保险机构通过内保外贷业务开展境外投资,应当遵循穿透原则,确定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的大类资产类别,并在合并报表的基础上将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合并计算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确保符合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政策。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各项监管措施表明,作为海外投资队伍里的“国家队”,险资走出去必须符合国家战略。

  根据通知,已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保险机构,要在通知发布后的3个月内——即今年5月份前严格按照新通知要求调整内保外贷业务,确保公司内保外贷业务符合监管规定。

  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过程中违反《通知》规定的,保监会将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采取暂停该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或境外投资业务等监管措施。


金融投资报©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蜀ICP备1200229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8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川)字第059号  公众监督电话:028-8696846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