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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违规信披揭露日有变 参与索赔需搞快

金融投资报 2017-11-23 13: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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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报讯 (记者 杨成万)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张先生致电本报记者称,他在2015年买卖安硕信息股票遭受了重大损失而准备起诉,但在查看了安硕信息近期的重大诉讼公告后发现,公司在不断接到法院传票的同时,又不断接到法院准许原告方撤诉的裁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起诉呢?对此,某证券专业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因为股民向安硕信息索赔的条件变更而出现的特有现象,与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继续参与诉讼索赔并不矛盾,符合索赔条件参与索赔的股民需搞快!

       据介绍,2017年8月,安硕信息案庭审质证后,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揭露日作出认定,将2016年6月15日安硕信息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作为其揭露日。在该时间点之前已经卖出安硕信息股票的投资损失与安硕信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这部分股民不符合索赔条件,已起诉的这部分股民只好撤诉。同时也有股民虽然符合索赔条件,但在与安硕信息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赔偿后,也作出了撤诉处理,因此才出现了起诉撤诉并存的情形,但与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继续参与诉讼索赔并不矛盾。法院方面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在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6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安硕信息股票的股民,在索赔时效期内,均可自行或者通过微信维权平台18653141858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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