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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栋建设: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8亿债券

金融投资报 2017-09-27 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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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2017年9月27日,国栋建设(600321)召开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面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平价发行不超过5年(含5年)债券;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可以采取一次发行方式,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债券发行完毕后,在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申请;本次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偿还公司债务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本次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在本次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间内,如公司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临时股东大会同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其授权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及发行后的交易流通事宜; 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新的法律、新的法规、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上述授权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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