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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公布两宗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金融投资报 2017-06-27 23: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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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投资报讯(记者  杨成万)6月27日夜时,华塑控股(000509)发布了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近日公司收到的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称,原告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与被告南充华塑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公司)、被告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淄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为,淄华公司不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同时收到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称,2016年7月,原告中谋公司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被告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中融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求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决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恢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执行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中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谋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中谋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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