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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这些新规开始实施你必须要知道

金融投资报 2017-02-28 16: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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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康曦

        随着天气逐渐升温,3月在一片春暖花开中来临。而3月开始,一批新规即将实施,比如电影院放映过程中,不得插播广告;污染企业名单将被记录在册;跨省、跨市购汽车票需实名,遗失可免费补办等。


3月1日起 污染企业将被记录在案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0月18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后,各项工程的污染情况将事无巨细地被记录在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保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环境保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当全面、系统地反映综合管理和政策法规、科学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环境监察执法等业务活动。


3月1日起 省际信件缩短到7天和8天

        新修订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3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规定,省际地级以上城市间、省际其它地区之间的信件送达时间由原来的9天和15天,缩短到7天和8天;普通包裹送达时间则由15天和20天,缩短到8天和9天。

        另外,投递方式也得到改进。新标准规定包裹由投递包裹领取通知单改为按址投递包裹实物,其中城市全部按址投递;农村地区(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乡、镇其他地区)5千克以下包裹按址投递到户或投递到村邮站,5千克以上包裹可投递领取通知单。


3月1日起 电影院放映中不得插播广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去年11月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案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法案》专门加大了对虚报瞒报票房收入行为的处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同时还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还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3月1日起 进口化妆品信息可全过程追溯

        2016年8月23日,质检总局公告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境内的收货人必须在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上登记,提交进口和销售记录。对进口化妆品信息实施全程追溯,可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保障消费安全。


3月1日起 跨省、跨市购汽车票需实名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1月30日经第28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增加了两条: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应当实行客票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其他客运班线及客运站实行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售票时应当由购票人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由售票人在客票上记载旅客的身份信息。携带免票儿童的,应当凭免票儿童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免费申领实名制客票。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旅客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取票时提供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月1日起 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将征求公众意见

        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落地施行。法律明确,公共文化设施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根据法律,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3月1日起 政治经济文化等公众人物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

        3月1日起,最高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


3月1日起 法院庭审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法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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